偷盗燃气?危险!违法!
时间: 2019-02-11 14:52:47 来源: 肥城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随着冬季来临,天然气的使用呈递增趋势,有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惦记”怎样在燃气中谋取一份“免费的福利”,殊不知,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会破坏燃气正常的经营秩序,还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期,小编在网上看到一些案例也着实让人捏一把冷汗:
事例一:
1月6日,山东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某社区居民李某因私自改装家中的计量表盗用天然气,被岳程派出所依法予以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二:
10月9日,安徽合肥巢湖市公安局刑警二队在朝阳派出所的配合下,破获一起盗窃燃气案。经查巢湖市金码头小区某住户王某(化姓),2013年经朋友帮忙对家中的燃气表进行秘密改装,到目前共盗窃新奥燃气4187立方,价值一万余元。目前,王某已被巢湖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事例三:
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5月23日报道:武汉硚口长丰村多达21户居民的燃气表竟神秘“失踪”,有的用户索性私自改装,避开计量燃气表具,用软胶管接通进气阀门,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天然气可以“岔倒用”而不产生计费。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联合警方到该村展开专项稽查,针对违规改装燃气管道、涉嫌盗气的用户,现场封闭14家供气阀门,要求限期整改。
以上案例均是为了一己之利,不计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一:
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导致室内缺氧,引发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
危害二
单元楼内只要有一户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危害三:
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如果出现意外,将无法及时关闭燃气阀门,一旦出现漏气,抢修非常困难。
偷气、盗气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危害无法想象,法律将对此行为严惩不贷。
法律文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盗窃的数额认定,《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燃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改造、移动及移除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燃气专业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在此,肥城港华提醒广大燃气用户,偷盗气行为不仅带来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更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您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心存侥幸,务必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如发现偷盗燃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可直接拨打3664110或者110报警。